註冊法國商標
法國商標註冊
以自然人或者法人身份委託法國當地代理,向法國國家工業產權局提出申請。其一份申請可以指定多個類別,商品分類採用尼斯協定分為45類。
商標專用權從申請日起算,有效期十年,每十年可申請續展一次,續期申請應在註冊有效期的最後 6個月內提交並繳納續展費用。
下列文字和圖形一般不能作為註冊商標:
1. 某種商品通用名稱;
2. 含有誤導或欺騙消費者的名稱不能作為商標;
3. 名稱或圖形不能冒犯公共道德及褻瀆宗教信仰;
4. 在有關商標保護的國際公約中明確規定,任何一個主權國家的國旗、國徽及國際組織的會旗、會徽不能作為商標圖形。
法國規定商標侵權的起訴法律時效為5年,也就是說若某一商標經合法註冊生效5年以後,其他公司不能再以該商標與自己的商標相似為由起訴其侵權。
註冊法國商標需要的資料
- 以法人申請,附《營業執照》或有效登記證明影本1份;以自然人申請附個人身份證明文件1 份;
- 申請人名義、地址中英文;
- 商標圖樣;
- 需保護 商品 / 服務名稱和類別;
- 優先權聲明(如需要);
註冊法國商標的程序和時間
1. 商標註冊審查
法國商標主管機關對遞交的商標註冊申請首先進行形式審查,即審查申請檔是否齊備,商標圖樣是否清晰,商品或服務類別是否準確。
對於通過形式審查的商標申請,審查員僅僅審查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徵,是否包含不得作為商標的名稱或標記,而不對在先權利衝突進行檢索。如果商標不存在禁止註冊的情況,商標將被公告。
2. 駁回和復審
如果經審查,其商標缺乏顯著性或屬於禁止註冊條款所列名稱或標記,商標申請將被駁回,申請人可以向巴黎上訴法院提出上訴,要求國家工業產權局重新審理。
3. 公告和異議
通過審查的商標將被刊登在商標公告上。公告期為兩個月。注冊商標所有人或在先申請或享有優先權日的申請人,以及馳名商標所有人均可以對公告商標提出異議。
4. 註冊
經異議被裁定可以註冊的商標,或經公告沒有異議的商標將獲准註冊並下發註冊證。
整個順利的註冊過程,大約需要10-12個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