和讯网专栏作者 葛长银(资料图)
和讯特约
中国的高税负并不体现在表面的税率上,是一些额外的限制条件或纳税“陷阱”,导致了中国纳税人的高税负。
限制条件是指确定税率后,又强加的那些“不允许扣除”的条款。比如企业所得税,税率是25%,但业务招待费、广告宣传费、职工福利房等一些限制性费用,超标部分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,需要在税后列支,所以,中国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到底是多少,这是谁都不清楚的。再如增值税,税率是17%,但不能抵扣的项目众多,比如跟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,盖房子的,取得不了专用发票的,甚至填错发票的,等等,都不让抵扣,再加上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,中国企业的增值税税负肯定超过20%。
纳税“陷阱”是指因对具体税收政策的不了解,或没有把握好其中的临界点而导致的多纳税现象。比如发放年终奖,若不了解具体政策,把握好临界点,多发一块钱,最高会增加税款八万八千元。
我们重点讲一下年终奖的纳税“陷阱”及其节税筹划方法。
目前我国工资薪酬执行3%到45%七级超额累计税率依据,工资发的越多,适用税率越高。年终奖也是这样。但依据国税发【2005】9号文的规定,企业发放年终奖时,可以除12个月,得到的数额,适用哪档税率,全部年终奖就按那个税率计算纳税额,比如发放12 000元,除12个月,得到1 000元,这就适用3%这档税率,纳税额是360元(12 000×3%);要是120 000元,除12个月得到10 000元,就适用25%这档税率,纳税额28 995(120 000×25%-1005)。我们想说的是:发放年终奖若不仔细计算,就可能会因1块钱,上升一档税率;其实依据“四舍五入”的规则,多发1毛钱都能让年终奖上升一档税率。
目前个税的两档税率之差最大是10个百分点。发放的年终奖一旦超出低档税率的临界点,就可能上升10%的税率。所以,我们建议年终奖的发放要遵循“不超临界点”的原则。
例:假设某单位发给职工小李年终奖18 000元,除12个月,为1 500元,适用3%的税率,纳税540元(18 000×3%),小李拿到手的奖金为17 460元(18 000-540);而发给小张年终奖18 001元,除12个月,为1 500.08元,适用10%的税率,速算扣除数105元,纳税1 695.1元(18 001×10%-105),小张拿到手的奖金为16 305.9元(18 001-1 695.1)。
因多领1元钱,小张比小李净损失1154.1元。这是比较冤的。
为便于比较,我们把不同税率下因多发1元钱所带来的纳税成本计算并列如下:
不同税率超标发放年终奖纳税比较表
临界点(元) |
18000 |
54000 |
108000 |
420000 |
660000 |
960000 |
税率(%) |
3 |
10 |
20 |
25 |
30 |
35 |
纳税额 |
540 |
5295 |
21045 |
103995 |
195245 |
330495 |
若多发1元 |
18001 |
54001 |
108001 |
420001 |
660001 |
960001 |
税率(%) |
10 |
20 |
25 |
30 |
35 |
45 |
纳税额 |
1695.1 |
10245.2 |
25995.25 |
123245.3 |
225495.35 |
418495.45 |
多发1元的纳税成本 |
1154.1 |
4950.2 |
4950.25 |
19250.3 |
30250.35 |
88000.45 |
从表中可以看出,在现行税率下,多发1元钱,最少要损失1 154.1元的纳税成本,是以“宁可少发一千也不多发一块”;最多会增加纳税88 000.45元,这几乎就是一些人一年的工资收入。所以,在发放年终奖时,一定要注意临界点,牢牢把握“不超临界点”的原则。
应强调的是,2005年9号文一年只能用一次。一些单位按季度发奖金的制度应该调整一下,将奖金的大头放在年终发放,用上2005年9号文的优惠,就降低了员工的个税。
(作者葛长银,和讯专栏作者,我国财税领域专家,崇尚“为生民立命”的治学传统,坚持“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”的治学方法,致力于向社会普及财税专业知识。现在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任教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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